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规则

  1. 名词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规则:指本《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规则》约定之全部条款、明细和信息。

    2. 出借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本规则项下权利义务的点融网平台注册的具有投资需求的出借人用户,其中包括出借人及债权受让人。出借人需为开通系统实时匹配交易功能的注册用户。

    3. 借款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本规则项下权利义务的点融网平台注册的具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用户,其中包括借款人及债权出让人。

    4. 系统实时匹配交易功能:是指系统以出借人账户内可出借资金(其中包括初始本金、借款项目已偿还本金及出借人选择复投的利息收益,以下统称“可出借资金”)为限,根据出借人自主选择并决定的出借条件,实时搜索通过点融网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中与符合出借人设定的出借条件的借款项目,并以可出借资金为限进行匹配及交易的服务功能。

  2. 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资金来源
    1. 出于保护共同利益考虑,出借人同意在每个自主选择并决定出借条件的借款项目的集合(以下简称“项目集合”)中开设一个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账户,出借人在这个项目集合中投资获得的超出其确认的约定分配年化收益的利息归入该账户,具体标准详见《点融网出借人费用表》。出借人特此同意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账户的管理人,并授权管理人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管理并使用账户内的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另外,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及实际情况,对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的计提标准及使用规则进行调整并通过平台公示的形式告知各出借人,无需再取得各出借人的同意。

  3. 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适用对象及用途
    1. 适用对象:开通系统实时匹配交易功能的所有出借人。

    2. 适用用途:组成每个项目集合的借款项目的出借行为(含出借及债权转让,下同)均适用这个项目集合的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对应的机制。风险互助备用金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且仅用于偿付组成这个项目集合的借款项目发生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可能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损失。

  4. 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适用顺序及使用规则
    1. 违约偿付规则,即当借款人或债权转让项目中的债务人逾期支付利息或者逾期偿还本金,且借款人履约互保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偿付出借人逾期款项时,管理人可使用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账户资金,偿付逾期款项。但管理人有权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时间先后、备用金使用效率等)的基础上,自由酌情决定使用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的时间、方式、偿付的具体金额以及先后顺序。出借人同意接受管理人有关使用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的任何决定及结果。

    2. 权益转移规则:使用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则之约定偿付出借人逾期款项后,前述债权及相关之权利仍由原出借人享有及行使。为便于债权的集中追索,原出借人仍有权将债权转让给居间服务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前述债权项下所获得的清偿款项,在扣除居间服务费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后,归入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账户。

    3. 终止清算规则,即当一个项目集合因不再包含尚未清偿的借款项目而终止时,出借人风险互助备用金的余额(如有)于终止当时,将按照出借人持有的在这个项目集合里的债权金额的比例予以分配。

  5. 法律
    1. 本规则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规则所产生的任何纠纷由本规则履行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6. 其他
    1. 本规则属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点融网出借人服务协议》及通过点融网平台因交易生成的所有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它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规则自出借人于点融网平台勾选点击之日起生效,出借人同意以点融网后台记录之规则为生效版本。

    3. 如果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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